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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測謊是指通過特定的儀器,記錄受試者在接受測試時產生的各種生理變化(呼吸、脈搏、血壓、體溫等),并根據這些生理指標分析受試者在回答問題時是否說謊。
測謊結論能否作為證據
在民事訴訟中被采信
一直以來理論和實務界
都存有爭議
測謊技術在民事訴訟的應用概況
近年來,涌現出大量在民事審判中運用測謊技術輔助裁判的案例。在北大法寶上以“測謊”為關鍵詞檢索,可以發現2015年至2019年五年間的裁判文書數量相比往年增幅顯著,年均超700篇。
下面三起案件是從過去五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應用測謊技術輔助審判的實例中選取,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測謊技術對于司法的作用與意義。
兩份筆跡鑒定意見相左,法官借助測謊技術裁判
金某與朱某某、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上訴人暨原審被告金某否認其在被上訴人提供的購房借條上簽過名。
一審審理中,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筆跡鑒定結論與上海市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出具的意見書觀點相左,一審法院采納了后者重新鑒定的結論,認定金某的簽名真實,理應承擔還款責任。
二審中金某與陳某某自愿進行測謊,測謊結果表明陳某某在簽名情節問題上心理壓力反應正常,金某則反應異常,經綜合分析,認為金某的陳述可信度更低。
最終,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申請測謊方通過測謊,拒絕接受測謊方最終敗訴
周某、韓某某與顧某某、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周某、韓某某向王某某出具借據確認借款現金105,000元。后王某某將上述債權轉讓予顧某某。
一審判決周某、韓某某償付顧某某105,500元及相應利息。周某、韓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主張不存在105,500元現金交付事實并申請心理測試。王某某不同意接受測試,故法院委托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對周某進行測謊,分析意見書結果為周某心理壓力反映正常,通過測試。
二審結合本案除借條外沒有大額現金交付相關證據、王某某對出借原因的陳述不盡合理等因素,再加上心理測試結論進一步增強法官內心確信,最終判決撤銷原判,駁回原審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筆跡鑒定無法形成結論,測謊技術“出馬”當事人撤訴
王某與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李某某提供王某書寫字據一份,內容為“王某自愿把全部資產包括現金、車輛全部歸李某某所有”。王某稱字條正面是自己公司的費用報銷單,王某預先在背面簽名以待備用,李某某是在王某不知情的情況下自行書寫了字條內容。
一審法院委托鑒定的結論是,字條上“王某”的簽名及日期字跡與字條內容的形成先后順序無法判斷。一審認為,無法推斷字條一定是王某預先簽名,結合雙方陳述和證據,判決夫妻共同財產歸李某某所有。王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中雙方均同意就字條是否系李某某變造一節接受心理測試,結果表明李某某的陳述可信度高于王某,之后王某申請撤回上訴,法院裁定準許。
測謊技術在司法領域的定位、發展與爭論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使用測謊儀的國家。而隨著測謊技術日益完善,測謊結論的準確性不斷提高,目前測謊作為一項通用高科技已被數十個國家廣泛應用于司法乃至商業等各個領域。
另一方面,支持派認為科技處在不斷改進當中,司法機關不宜過于保守,在法律事實難以還原客觀真相的背景下,借助測謊技術能起到增強其他證據可信度的作用,因此在測謊結論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情況下可予以采信。
筆者認為,身處科技時代,司法應當抱著積極開放的態度勇于接納并享受新穎科技帶來的福利,最大程度還原真相,努力實現公平正義。
既然測謊在民事訴訟中的應用已成一定規模并且起到了不錯的效果,即便無法將其視為法定的證據形式,仍可以繼續發揮該項技術的長處,使其在恰當的時刻幫助法官增強內心確認。
測謊結論在民事訴訟中的應用前景與限制
高速的法治化進程中,民事糾紛的數量與日俱增,但由于民眾證據保全意識的薄弱以及收集證據手段的有限,司法實踐中出現事實真偽不明的情況相當常見。
通過高科技儀器判斷當事人陳述究竟是真話抑或謊言,正好解決了這一證明難題。
來源|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作者:王冬寅 姜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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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邱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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